工伤认定的情形

1.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 :
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。
2. 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伤害 :
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。
3. 履行工作职责时的意外伤害 :
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。
4. 患职业病 :
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,因接触粉尘、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、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。
5. 因工外出期间的伤害 :
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。
6. 上下班途中的伤害 :
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。
7.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:
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此外,还有视同工伤的情形,例如:
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;
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;
职工原在军队服役,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,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。
不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:
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;
醉酒导致伤亡的;
自残或者自杀的。
以上信息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整理得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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